邮政营业与法律法规相关的制度

 

1. 邮政企业的法定经营业务
   《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国内报刊发行;邮政储蓄、邮政汇兑;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应邮政企业经营的其它业务。
2. 邮政企业专营业务
   《邮政法》和《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是邮政专营业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
3.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

4. 个人如何代办邮政业务
    个人依法可以办理邮政业务,但必须与当地邮局签订代办合同,按合同规定经办部分邮政业务。
5. 禁止使用的邮资凭证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下列四种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6. 出售邮票的规定
    必须由邮政部门,各级集邮公司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机构可以经营邮票。未经邮政部门或集邮公司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邮票;必须在邮票发行日出售,不得提前出售;通信票均按面值出售,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出售期限一年,一年内必须按面值出售。通信票发行一年后进入集邮市场,特种邮票和纪念邮票发行期限满后,如需增值出售,由中国集邮总公司统一规定。出售后的邮票,不得向邮政部门兑换现金。
7.各类邮件封面书写规格
    基本规定:各类邮件封面收、寄件人的地址、姓名和各种邮政业务单式上规定填写的项目,必须用黑色或蓝色书写正确、详细、清楚、齐全,不得使用铅笔书写。国际邮件应加写我国与寄达国国名。特快专递邮件的名址应写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贴在邮件封面规定位置上。

8. 交寄邮件验视制度

9. 禁止寄递的物品

10. 限量寄递物品(只限国内)

11. 凭证明收寄物品和特许邮寄物品

12. 营业日规定

13. 营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