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邮政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保证公民的邮件、电报快速、准确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少数邮政工作人员为了追逐个人的私利或出于甚他卑劣的动机,竟不顾党纪国法,利用职务、工作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往往会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危害。有的受害人因联系中断、信息未能及时传达,贻误了工厂、企业的生产;有的汇款被窃取、冒领,合法财物受到侵犯;有的公民因信件被私拆,一些个人隐私被泄露,精神上遭受了严重压力;有的则因信件、电报被毁弃、隐匿,亲友间失去联系,导致互相猜疑,家庭产生矛盾、破裂或恋人、朋友关系中断,等等。因此,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是对公民通信自由权的严重侵犯。其次,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也侵犯了邮电通信部门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电通信的运作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例如,一封寄往省外的信件,一般要经过出口局、转口局、进口局,要由分拣员、封发员、押运员、分发员、投递员等五大员的连续协作配合,才能由发信人手里寄到收信人手中。如果上述环节的任何一环上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了这封信,不仅直接影响发信人和收信人的通信权,而且直接地使邮政通信网络遭到破坏,影响整个邮电部门的通信质量和信誉。同时,国家还应赔偿公民因邮件、电报被私拆、隐匿或毁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邮政工作人员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也是对国家邮电通信的侵害。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邮件又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传达意思的一种文书。所谓电报,是指由电信网路传递的符号、文字等。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严重侵犯了国家邮电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直接破坏了邮电部门的工作秩序和信誉,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1、必须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所谓私自开拆,是指非法擅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使封缄失效的行为,合法行为不在此限。所谓“封缄”是指使书信、电报、印刷品的内容从外部不能了解的措施而言。如把信装入信封糊上、印刷品用纸包扎上、邮包用线缝上等。私自开拆不以破坏封缄为必要,行为人私自开拆后是否阅读信件内容或了解信件内容,或者私拆后再行封缄复原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予以撕毁、湮灭或抛弃,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私拆、隐匿、毁弃三种形式 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如果两种或三种行为形式兼而有之,仍以本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邮电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毁弃邮报、电报,是能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不以本罪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营业、分拣、接发、押运、投递等职务所赋予的职责条件,进行违背职责的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包括邮电部门的领导者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包括一般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的方便在内。在多数情况下,犯罪以后者居多。
(三)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矩,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此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属在邮电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如果他们私拆、隐游或者毁弃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本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以窃取财物为目的,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四)主观要件
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是违反自已的职责义务和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而且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造成损害,甚至引起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破坏国家邮电事业的声誉,妨害邮电部门的正常话动,但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欲望,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了窃取某种证件;有的为了窃取女人相片、画片;有的为了窃取金钱、贵重物品、证券等财物;有的企图窃看他人信中的隐私、秘密;有的是偷懒、贪图安逸不送邮件、电报而加以隐匿、毁弃;有的是为泄私愤、图报复等,在一般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邮电工作人员按照刑法机关的通知,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但是,邮电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通知不需要继续扣押邮件、电报之后,而继续扣押隐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后而不送司法机关,而是擅自开拆检查、扣押邮件、电报的,也属违法行为,仍而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曲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照本法第397条的规矩,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虽属故意私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它们在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此外,侵害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本罪侵害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较前者狭窄。
3、客观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四)贪污罪与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的界限
本条第2款是指犯本罪而盗窃财物的,依照第264条盗窃罪从重处罚。它虽具有贪污罪的性质,但同邮电工作人员犯盗窃罪有相似之处:两者的主体要件都是邮电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有从邮件中窃取财物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从邮件中窃取财物;而盗窃罪则与行为人职务无关,一般是邮电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了解邮电部门的内情,熟悉内部活动规律等,实施盗窃邮件中的财物。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一九八九年十月三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十六、妨害邮电通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颁布日期】1989/10/03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说的“邮件”,是指邮电部门传递过程中的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四种)和包件,传递中的报刊杂志和汇票也视为“邮件”。
案例
1、2000年武汉市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毁弃邮件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该市判决的首例毁弃邮件案。
现年20岁的李某是武汉市报刊发行局汉阳发行站的临时投递员。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30日中午12时许,李某因嫌工作太累,将其负责投递的一捆邮件丢弃在汉阳区高家嘴闸防汛墙一水管附近的草丛内,同年11月,李某又将三捆邮件分别丢弃在上述地点以及拆船帮闸防汛墙外。案发后,从上述地点找回被李某丢弃的邮件共有155件。法院认为,李某身为邮政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构成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于是做出了上述判决。
2、因厌恶本职工作,将自己分管投递的邮件私自开拆、隐匿和毁弃,2001年,秦宝俊、聂凯、周燕睿和金炜四个被告人涉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一案,经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或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秦宝俊、聂凯、周燕睿和金炜均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投递支局的投递员,因厌恶本职工作,从2000年10月起,四人分别私自隐藏各自分管投递的大量私人信件和广告账单类邮件。同年12月1日晚9时许,他们将大量被隐匿的邮件,携带到浦东新区三林镇的农田里焚烧。火光与浓烟引起了巡逻联防队员的注意。经现场清理查点,破损邮件有71件,尚未焚烧掉的邮件有800余件,均分属四个被告人分管投递的邮件。案发后,公安人员又从聂凯家中缴获私人信件35件、广告账单类邮件420件,亦均系四个被告人应当投递给客户的邮件。
3、 嫌太累毁弃邮件
2002年5月,深圳市布吉邮政局两名黄姓投递员因怕辛苦而不负其责,不仅不送信件,还将私藏的367份邮件与外人共同私拆,准备将其全部“毁尸灭迹”,幸好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才没有造成大的损失。深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已经以涉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将黄海雄、黄水良、邱运波三人批准逮捕。
邱运波、黄海雄、黄水良三人都只有初中文化程度,邱运波家住广东兴宁永和镇新岗村,黄海雄是广东兴宁大坪镇双红村人,黄水良则是广东博罗石坝乌泥村人。
两年前,黄海雄和黄水良分别来到深圳布吉邮政局上班,刚开始时他们因为自己文化水平的限制,挺知足的,但邮递员的工作比较艰苦,有些地点又比较偏远且不容易找,随着时间推移两人厌烦了日复一日单调枯燥的工作,工作起来再不像以前那样尽职尽责了。
偷藏偏远地方邮件
今年4月至5月份,“二黄”开始“罢工”,遇到一些寄往偏远地方或是不易找的地方的邮件,他们就藏起来不送。到5月中旬,被他们私藏起来的各种邮件已经达到367件。但越来越多的“积压”邮件,又让二黄发愁:如果处理不当,被人发现就坏了。想来想去,两人决定找以前在他们邮局当过邮递员邱运波,让邱协助销毁。
5月下旬,二黄偷偷地将邮件运到邱运波处,三人先是兴致勃勃地将66封平信拆开来,在享受了别人隐私的乐趣后,才决定由邱将全部邮件藏在他的摩托车后箱内,伺机销毁。
2002年5月24日下午,邱运波开着装有367件邮件的摩托车外出办事,在镇上突然遇见巡逻的民警。心里有鬼的邱慌忙避开,但他鬼鬼祟祟的行踪引起了警察的怀疑,结果巡警上前一查问,邱立即露出了马脚,当场查出的各种各样邮件让警察都吓了一跳。25日下午,黄海雄和黄水良得知邱被抓的消息后,知道罪行败露,由其单位领导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经整理查明,在这些邮件中,包括话费清单、平信、领取邮件通知书、退函、工商银行结算单、保险公司邮件等,其中已被私拆的邮件就达66件,如果不是警觉的民警及时抓获疑犯,将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和损失。
4、一投递员私拆隐匿信件被判刑
2003年8月18日,刚满20岁的葫芦岛市投递员于某因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于某是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邮政支局的临时投递员,负责当地一些村屯邮件的投递工作。他每天都要将一大堆报刊、邮件送到订户和收件人手中,久了便觉得枯燥乏味。一天,他突然产生“欣赏”别人情书的念头,并以此寻找乐趣。起初他只是留下一两封信件回家看看,不料想时间一长竟然上了“瘾”。
今年5月的一天,葫芦岛市南票公安分局民警因公事到于某家,发现他家炕上、柜子上到处都堆放着花花绿绿的信件。民警仔细一看,都是外地寄往暖池塘镇各村村民的,很多已被拆开。民警问信件的由来,于父说他儿子在邮局上班。民警立即对这些信件进行封存,并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对于某立案侦查。几天后,于某到警方投案自首。据悉,从2002年7月开始偷拆有情书“嫌疑”的信件,到今年5月案发,于某共私自截留信件100多次,私自开拆、隐匿信件354封。
5、2003年广州两投递员私毁1800信件盗窃6400话费被判刑
两名同为22岁的邮递员竟在4个月内私自拆开毁弃他人信件1800多件,并从中盗取手机缴费卡,
22岁的包世军和江庆余同为广东省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投递员,2003年1月间,包世军多次私自将其责任区内的白云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邮寄的信件约300多件带回家中,交给好友另作他用。同年3月至4月间,他还私自将其责任区内应发送的信件、印刷品、邮件催领单、邮递广告等1233件藏在白云区一出租屋内,除私自拆开毁弃外,还盗取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邮寄给客户的IP本地充值卡、全球通缴费卡72张,价值6400元。今年4月间,江庆余同样多次私自将其责任区内的广州市第一、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员邮寄的信件大约300多件带回其租住房间内,交给好友另作他用,分得赃款800元。
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1月间,原广东省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投递员包世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自将其责任区内的白云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邮寄的信件大约三百多件带回家中,交给同案人温某(另案处理)另作他用。今年4月间,被告人江庆余也利用自己投递员职务之便,参与此犯罪活动,分得赃款800元。此外,包世军还私自隐匿其责任区内应发送的邮递品约1233件,并私自开拆、毁弃他人信件多件,盗取广东移动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邮寄给客户的IP本地充值卡、全球通缴费卡共价值6400元。两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包世军和江庆余的行为都已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包世军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遂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判处包有世军期徒刑一年,以盗窃罪判处包世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判处江庆余有期徒刑一年。
6、2003年11月27日邮递员偷懒撕信被判刑
年轻的邮政工作人员张某因一时偷懒,将自以为对收信人来说无关紧要的信件撕毁。昨天,张某为此站在了雨花台区法院的被告席上。法院以私自毁弃邮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南京人张某高中文化,在南京市邮局讯达递送公司雨花发投部任投递员。据检方指控,今年6月14日下午1点,才工作几个月的张某在丁墙村附近,将自己负责投递的26封邮件私自撕毁,丢在垃圾箱中。对此,25岁的张某有自己的理由:他所撕毁的信大部分是某保险公司寄给客户的广告宣传资料,可要可不要。这些信件即使送到了市民手里,他们收到也不开心,到时还不是一看扔了了事,又不是重要的家信。法院认为,张某身为邮政工作人员,此举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53条,故作出上述判决。
7、因懒惰而私自隐匿、毁弃本该去投递的邮件,又因好奇而私自开拆其中的部分邮件。
2001年,王某从部队复员后在临清市某乡镇的一个邮政分局做投递员,负责邮件、报刊投递工作。可没过多久,王某就感觉这份工作太累,每天要骑自行车在整个乡镇来回两次送邮件、报刊,太辛苦了。于是从2002年4月起,王某就开始私自隐匿、毁弃本该由他去投递的邮件,后来出于好奇心,他又开拆了其中的部分邮件。
截至2003年10月案发,王某共私自隐匿、毁弃报纸1500份、邮件223份,其中53份邮件被其私自开拆。后经群众举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4年2月4日,22岁的王某因涉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被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8、一投递员嫌投信太累? 卖邮件如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5年1月11日下午,长辛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一个投递员正在向收废品的人卖信。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往现场,将正在卖邮件的投递员刘军抓了个正着,并当场收缴各类邮件643件。
据了解,34岁的刘军原系丰台区邮政局长辛店投递员,曾因为投递不到位被居民投诉,两次受到单位的严重警告。据他交代,把信卖了是觉得投递比较累,懒得送,而且这些邮件多数是杂志、宣传册、话费单和明信片等,在他看来都是“垃圾”,收不到也没什么要紧的,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卖给个体收废品的,是因为他们一般不问物品来源什么都敢收,收走的信件同废纸一起化成纸浆,不会被人发现。
就这样,从去年7月至今年1月间,刘军将其负责投递的643件各类信件隐匿。今年1月11日,他把这些邮件卖给个体收废品的朱某,得款15元。
刘军的行为给事主带来很多麻烦。其中一位事主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刘军隐匿了她寄给客户的24封对账单或催交单,客户如收不到催交单忘了缴费,保单就失效了。
近日,他因私自毁弃邮件罪被丰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