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春文化教育书刊经销中心与长春市邮政局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3-06-03
【正 文】:
【题 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春文化教育书刊经销中心与长春市邮政局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3.06.03
【生效日期】1993.06.03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复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吉高民终字第17号“关于长春市邮政局与长春文化教育书刊经销中心赔偿一案的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是邮政企业在办理邮政业务中与邮政用户之间发生的赔偿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参照邮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